律师的日常就是接待各种各样的咨询。
朋友是房产开发商的法务经理。他问,有一个客户和开发商草签了购房合同之后,后面一直没有去办理网签手续。客户交过定金,由于网签合同没有办,所以也没有去办银行按揭。后面的购房款也一直没有支付。
之后客户就消失不见,电话联系不上。开发商等了快两年,后来没有办法就起诉到法院去了。诉讼请求要求客户办理网签手续、支付购房款。
朋友也跟我解释了,之所以这样诉,是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解除权必须要在一年内行使;而那时已经超过一年。
由于客户下落不明,法院联系不上,最后法院缺席支持了开发商的诉请。判决生效后开发商就申请进入了强制执行程序。
现在问题来了。负责执行的法官联系我朋友,说判决要求购房者去办理网签手续,是一个行为执行;由于购房者不配合,他无法强制对方的行为。这是难题一!
难题二,购房者的账户被法院冻结后,账户里没有钱,没有资金可供执行。
难题三,现在的房产依然登记在开发商的名下,法院无法执行拍卖开发商的房子来清偿开发商的的债权。房子还没有网签,房管局的产权还是开发商的名字,所以拍卖也不成。
执行法官问朋友,后面怎么办?
我朋友也无言回答。
我听了听,这个事情目前确实进入了死胡同。被执行的人行为无法执行,被执行人也无财产可供执行;案涉的房产在没有办理网签手续的情况下,连预登记都没有,无法进行拍卖。而且对于房产公司来讲,与其由法院拿去拍卖,还不如自己卖。
卖房子,房开商可是专业的!
很多时候,人的意识会进入一个思维误区,感觉动弹不得的时候往往跳出固定的思维区域反而就会海阔天空。
我问朋友,继续履行购房合同肯定是一条死胡同,那么可不可以在解除合同上想办法呢?
之前的案件诉到法院去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是因为合同解除权在一年之后不能行使;法院也依法支持公司的主张。
那现在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发现合同确实无法履行,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还是可以根据双方的的意愿,协商解除合同吧!
现在购房者没有这个经济能力继续履行合同,为了解决实际问题,无非就是在购房者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下解除原有合同,这样可以避免诉累,而且还能发挥财产的最大价值。
朋友沉吟半响,也觉得这样可行。
我提醒他,可以联系执行法官,看是否能够通过法官联系上对方,然后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进行执行和解。对方违约自然要根据合同的约定来承担违约责任。购房者之前给开发商交过定金以及首付款,在扣除违约金后如有多余还得退还给购房者。
如果执行法官也无法联系上购房者,我觉得目前处于这个执行僵局之中,法官也没有办法执行到位。为了避免开发商更大的损失,开发商可以给法院报备一个材料,表示由于无法执行,案涉的房产先拿去另行出售再说。
在这样情况下,即使被执行人事后出现,他也无法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因为系其有错在先。
毕竟该案中房产只是进行了草签,尚未进行网签,开发商要另行出售是有条件基础的!无非就是因为担心万一另行出售后,购房者出现来找开发商的麻烦。
如今司法程序都走了一遍,这个风险已经可以排除。那么开发商还有什么好顾虑的呢?
现实生活中一条路走不通,那么我们就想办法去走通另外一条路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