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最好白癜风医院治疗偏方 https://m.39.net/baidianfeng/a_4574090.html我国票据法第89条规定:“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这便是我国票据法对支票出票人签发支票签章的特别规定。支票的签发是基于出票人和付款人之间的支票合同关,付款人根据支票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付款,付款人如何鉴别支票属其合同出票人签发,一般要求支票出票人在付款人处预留印鉴。预留印鉴是指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在银行和金融机构处预留的“印鉴卡片”,作为付款时辨别真伪的依据。我国目前个人储蓄不作这种要求,但应个人要求,也可预留本人签名或者图章。付款人对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付款,应自行承担责任。依据我国银行现行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支付出票人签发支票的付款,必须至少符合两个条件:1、支票出票人必须在付款人处有足够的存款,否则便可退票,不得由付款代其垫付。2、支票上的签章必须和出票人在付款人处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和印鉴一样,否则,即使是出票人本人签名,也不得支付支票金额。例如,出票人预留在付款人处的签名是草书的,而出票人在支票上的签名却是楷书,这种情况便不得支付支票金额。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通过严格的形式,来保证支票的安全,防止他人盗窃空白票据骗取资金,造成经济纠纷。通常情况下,支票出票人签发支票应当按其在付款人处预留的本人签名式样和印鉴一致,因为支票出票人签发支票的目的,就是为了让受票人取得支票上的款项。然而,在我国支票活动实践中,有的出票人利用支票制度形式的严密性,故意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签名式样不一致的支票,使支票得不到兑付。如某A收到B提供的货物后,故意签发一张与其在付款人处预留的签名式样或印鉴不一样的支票给B,A在付款人处预留的财务章是圆形的,却故意用另一方形的财务章,付款人对该支票当然拒绝付款。故意为此种行为的支票出票人的目的可能有两种,一种是签发支票是为了骗取他人财物,在签发与预留签名式样或印鉴不符的支票时,同时转移其在付款人处的资金、这实质上和空头支票的结果是一样的;另一种是为了占用资金、拖延支付时间,因为支票在途中的来回时间,出票人实际上是无偿占用资金,而持票人的权利没有得到及时实现或根本就不能实现。我国票据法根据我国票据实践中存在的间题,在票据法中对这种欺诈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这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国外的票据立法一般没有此类规定。此外,在票据法的法律责任中,还对此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属票据欺诈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执行这一规定时,应特别注意故意与过失的区别。如果出票人由于疏忽大意而签发了与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一致的支票时,应当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进行行政处分,但不得因此而追究刑事责任。(以上内容来源于:融资线-票据快贴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