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食品生产者应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 从法条规定来看,对问题食品的后续处理更多地依赖于生产企业的自律,现实中某些不良商家在将过期食品下架后,通过更换、涂改标签等方式改变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重新进入市场流通。单纯依靠食品生产者完成召回问题食品的无害化处理或销毁,不如建立更完善、严密的制度。国家应当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靠制度约束企业。
一是进一步完善RED系统的功能设置,提高系统的实效性。由于目前RED系统只设置了43个易发风险隐患触点监控纳入CTAIS系统的执法行为,而诸如一些不必要文书提醒、时间到期节点设置提示等容易产生执法风险的程序需要进一步明确细化,以使税收执法监控更加全面。同时还要进一步研究对执法行为进行深层次监控等问题,努力提高系统筛选出的触点信息的准确性,减少不必要无过错疑点信息,提高预防职务犯罪的监督效果,真正发挥系统的预警作用。从该局近年运行以来的触发规则来看,发生的触点90qo属于一般工作差错,还有相当一部分是无过错规则触点(例如《稽查建议书》监控规则,无论是否制作,系统均会给出提示,与此类似的还有《工作底稿》制作提示),属系统问题,导致不容易确定监控重点。
我想。要是我们撞上的是比大巴还大的机器。比如火车。那会是怎样一个场景。我简直不敢想象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