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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5/14 14: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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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至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的定义、提供人的义务、无效情形、解释方式进行了规定,这些规定既是对《合同法》中相关规定精神的延续,同时又进行细致且具体的规定。下面就格式条款应用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部分事项,简要总结。

01

格式条款的形式

在日常交易中,最常见的格式条款是“格式合同”中的条款。但除此之外,还有几种格式条款的形式:

1、网站、软件中的注册协议、用户须知、用户条款,以及使用过程中涉及到权利和义务的通知、说明等;

2、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办理会员卡时的会员制度、章程、协议等;

3、快递单、保管单中的相关条款等;

4、商家在明显位置摆放的写明例如“假一赔十”等的告示牌、提示牌等。

以上这些形式,也是符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对格式条款的定义,也是格式条款的形式,在日常生活中格式条款

02

格式条款提供人的义务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了格式条款提供人的义务,主要有三点:

1、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这一项义务较为抽象,为原则性规定,实践中认定和应用相对较少。

2、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这一项义务中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合理方式提示,二是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1)合理方式的提示

合理方式的主要目的是格式条款提供人向合同相对人提供格式条款时,相对人能够知悉并理解格式条款的内容。实践中,合理方式主要包括对相关条款进行特别的标注,例如加粗、修改颜色、增加底色等,或者就需要提示的条款单独列出,单独向相对人提供,要求相对人知悉和阅读。方式多种多样,只要能够留有证据证明对相对人进行了提示,相对人知悉和理解了格式条款内容即可。

关于提示的时间。提示应当尽量在合同签订之前,只有在签订之前进行提示,才能保证相对人是在知悉和理解格式条款后签订合同。当然,签订后进行提示,相对人同意的,不影响格式条款的一般效力,但从形式上来看,属于合同的补充协议。

(2)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这一点的重点问题是什么条款是“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对合同一般具备的条款进行了规定,因此从降低风险的角度,只要涉及到《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的条款,即“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都要进行提示和说明。

3、对条款予以说明

对条款予以说明的目的在于让相对人理解条款的含义。说明的方式有多种,例如在格式条款所在的合同中写明“对本合同所有内容已阅读,理解所有条款的内容和含义”等。

说明的时间问题。说明与提示的时间相同,都应尽量在合同签订前进行说明和要求相对人确认。

03

格式条款提供人未提示和说明的后果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了格式条款不能成为合同的前提,一是格式条款提供人未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二是相对人没有注意或理解重大利害关系条款,两者缺一不可。如果合同条款提供人未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但相对人自己认真阅读了合同内容,也不能将格式条款排除在合同之外。例如,相对人主张格式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但根据双方的交易地位、习惯等,可以认定相对人认真阅读并理解合同内容,则格式条款应当认定为合同的内容。

04

格式条款的解释方式

实践中很多人在解释格式条款时,简单的认定为只要就格式条款的解释有争议,直接适用对格式条款提供人不利的解释。这种理解是错误的,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格式条款的理解存在争议,应当先按照通常理解进行解释,即使用一般人的理解、惯例的理解。如果通常的解释无法解决,且具有两种以上的理解,则适用不利于格式合同提供人的理解予以解释。

此外,如果就同一事项,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均进行了约定,则按照非格式条款的约定履行合同。

05

关于“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在法律中并没有相关规定。实践中,企业为了规范管理,提高管理效率,会制定一些可以反复使用、无需提前与相对人协商的合同,这种合同实际是由格式条款组成的合同,一般会被成为“格式合同”。“格式合同”的确会让企业看起来高大上,内部流程效率更高,但由于充满了格式条款,其背后所带来的的法律风险也是巨大的。在此,简要列举降低“格式合同”法律风险的几种方法:

1、严格按照《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法规的要求,做好足够的提示和说明,并要求相对人予以确认;

2、避免合同中出现条款无效的情形(《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3、在“格式合同”中避免出现提供一方的企业名称、Logo等;

4、合同中写明例如“合同条款系双方协商确定,非一方提前拟定”等注明非格式条款的约定;

5、涉及到相对人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由相对人自己填写。

格式条款的设立和应用,对于提高商业运营效率等具有积极意义,但由于格式条款的特点,可能会对合同的另一方带来诸多风险,因此不论是《合同法》还是《民法典》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了保持格式条款的公平,对格式条款进行了充分的规定,这也就要求格式条款的提供人负有更多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因此,格式条款提供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承担责任,是降低风险的最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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